公司没给职工缴纳医保,为治病花费数万元、负债累累的重病女工将公司告到劳动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女工应报销的医疗费用1.7万余元;
专业人士指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应该完全承担自己违法造成的法律后果
核心提示:
我市一家公司在人才市场上聘用了刚毕业的女大学生燕子(化名),公司因故没有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为燕子缴纳医疗保险。 半年后,燕子意外得了癌症,连续住医院治疗,全靠母亲向亲戚朋友借贷3万多元医疗费,才暂时挽留住了年轻的生命。
事后,燕子的母亲从劳动保障部门得知,如果该公司依法为燕子缴纳了医疗保险,燕子的医疗费就会少支付许多。据此,燕子的母亲去找公司交涉,由公司报销部分医疗费,但无果,十分无奈的燕子和母亲只好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七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裁决该公司应支付1.7万余元医疗保险可报销的医疗费给燕子。
癌症击垮大学生女工
2004年11月20日,毕业于南宁邕江大学电子商务专业的女大学生燕子,经过无数次的应聘求职,好不容易被桂林雅美工业有限公司桂林销售部(下文简称“雅美”)录用。尽管“雅美”每月只发600元工资,燕子还是十分珍惜这份工作。
据燕子介绍,她出生在一个工人家庭,父亲2年前患癌症病逝,为了医治父亲的疾病,家里已负债累累。母亲身体不好,已提前病退,月收入仅数百元。弟弟正在上大学,家里已很难继续供他完成学业。当时,“雅美”办公地址设在桂林轮胎厂生活区,就在她家附近,她上班期间开支少,又可照顾母亲,所以她工作很卖力。
燕子负责仓库保管和客户访问,大多数时间是坐办公室。2005年5月20日,正好是燕子工作半年整的日子。这天上班期间,她突然出现肚子剧烈疼痛、恶心想吐、发低烧的病症。于是马上到医院看病,医生一时检查不出病因,给她开了些消炎、止痛的药注射和服用,病情有所缓解。过了一周,病情复发,她赶到医院看急诊,医生当作急性肠炎治疗,连续打针吃药都不见病情缓解。6月6日,她的肚子肿胀得不成样子了,才到桂林医学院附院留医检查,被初步诊断为“机械性肠梗阻”,医生说不做手术有生命危险。6月8日,市第五人民医院肛肠科给燕子做肠梗阻手术,发现燕子的直肠癌变已到癌症晚期,于是切除了一段直肠。此后,医院运用化疗、放射疗等方法给燕子治疗。2006年1月,燕子的病情又出现恶化,癌细胞转移到卵巢,便到解放军181医院做了双侧卵巢的切除。
为给燕子治病救命,她的母亲到处借钱,家庭经济完全崩溃;因为患病,燕子再也不能工作了。完全了解自己的处境后,燕子多次动了寻死的念头,每次都是母亲用亲情打动了她,把她从死亡边缘拉回来。
万般无奈走上诉讼路
燕子的母亲告诉记者,给燕子看病治疗的3万多元钱,基本上是她向单位、亲戚、朋友借的,有一部分是她单位的同事捐助的。由于缺钱付医疗费,目前燕子还欠医院的钱。
燕子先后在3家医院住过4次院,每次住院,都有同情她处境的医务人员询问有没有办医保,并告诉她,如果有医保关系她可少花许多钱。燕子的母亲到劳动保障部门去咨询和核查,知道国家有法律规定:劳动用工单位必须给所聘用的劳动者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而“雅美”没有很好地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责任,只为燕子办理、缴纳了一个月(2005年5月)的养老保险。
燕子的母亲认为,“雅美”既然没有为燕子办理、缴纳医疗保险,就应该按一定比例报销燕子的医疗费。于是,她去“雅美”找到公司的苏总经理,询问“雅美”是否制定了为员工报销医疗费的办法,并请求“雅美”为燕子解决部分医疗费。总经理告诉她,“雅美”没有为员工报销医疗费的做法。再说,燕子在公司工作时间太短,对公司没有什么贡献,其所患疾病与公司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没有因果关系,公司为燕子支付部分医疗费不合事理。但出于人道主义,苏总经理以个人和员工捐助名义,到医院给燕子送去了1000元人民币。
燕子的母亲反复与苏总经理交涉,希望他考虑到因为没有为燕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燕子近2万元医疗费不能报销的失误上,在经济上给予燕子一点关怀和帮助。苏总经理拒绝了燕子母亲的请求,认为桂林市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雅美”没有责任替燕子多开支医疗费。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燕子的母亲到七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诉,申请裁决“雅美”按医保所规定予与报销的实际金额报销燕子的医疗费。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经过调查和开庭审理,七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燕子在“雅美”从事了半年多仓库保管和客户回访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燕子从2005年5月患病以后,共4次住院治病,共花掉医疗费30630.93元。委员会认为:燕子在“雅美”工作期间,“雅美”未帮燕子缴纳医疗保险,致使燕子患病治疗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属实。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雅美”应按时足额帮燕子缴纳医疗保险。经桂林市医疗保险所查实,燕子4次住院治病共发生医疗费30630.93元,参照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算,“雅美”应支付燕子17887.74元,燕子自费自负12743.19元。
经过调解,燕子与“雅美”未能达成和解意见。2006年5月19日,七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裁决“雅美”应支付燕子应报销的医疗费用共计17887.74元。
接到裁决书,“雅美”总经理大喊冤枉。
6月25日,记者在高新区“雅美”新搬迁的办公室见到了公司的苏总经理。他告诉记者,他对七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他认为:“雅美”是销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住宅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的公司,燕子所患疾病与在“雅美”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无直接因果关系,倒是与其家族病史有直接关系,是其自己身体原因引发的。因此不属于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范畴,“雅美”不应当给她支付部分医疗费。另外,按广西和桂林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件精神,没有强制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应当由自己自愿缴纳医疗保险。
专业人士: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应该完全承担法律后果
7月5日,记者就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医疗保险科,向行政执法专业人士请教。该专业人士将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和1999年1月14日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拿给记者看。
记者看到。《劳动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位专业人士向记者解释说,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保险为强制要求参加的保险,并规定了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办法。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进度不一致,有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运用行政手段强制所有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目前,桂林市区90%以上的用人单位都进入了医疗保险费缴纳单位,已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市区市民达到20万人。在医保执法过程中,职能部门考虑到用人单位参加医保有个体差异,为倡导其积极参保,没有使用行政手段强制其缴纳医保费。按照惯例,法律大于行政规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应该完全承担自己违法造成的法律后果。
这位专业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用人单位按员工收入6.5%的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雅美”为燕子缴纳了6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只须开支600x6.5%x6=234元,就可以免除近1.8万元的赔偿官司了。因此,参加医疗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解决员工福利、解除员工医疗后顾之忧的大事,也是用人单位降低用人风险的重要措施。否则,表面上节省了数十、数百元的开支,最终却承担了开支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意外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