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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份档案,单雅君与同事奔走了五年多。
7月10日上午,哈尔滨市的单雅君与几位原单位的同事又去了一次香坊区政府,问何时才能从原企业拿回自己的档案材料,得到的答复是:正在协商中,回去等着吧。
又是一个“等”字,又一次的失望而归。单雅君惆怅地说,为了这件事儿,他们已经找了5年多!
“买断工龄”,也买断了个人档案?
今年50岁的单雅君是原哈尔滨机械电子设备厂的一名职工。由于企业多年停产,2000年5月,经香坊区体改委批准,该厂被民企联兴椅具厂兼并。在安置原有企业职工时,有26人要求一次性工龄买断,联兴椅具厂于是与他们分别签订了《协议书》。在《协议》里提出,工龄补偿每年按本厂平均基本工资400元的两个月(即800元)计算。就这样,有着24年工龄的单雅君按了手印,拿着19400多元补偿款回了家。
然而一年后,当她与几位同事去哈市劳动局缴纳养老保险时发现,自己的档案并没有从企业转过来,他们就去向企业索要,对方拿出了那份签好的《协议书》。原来,在这份《协议书》的第三条中还有一个约束条款:“办理工龄买断的工人,经公证后个人档案作废封存。”
单雅君对记者说:当初在我们签这份《协议》时,根本没看到关于“档案作废封存”这样的条款,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摁了手印,个人名章也不是我们自己提供的。而且,企业只是买断了我们的职工身份,哪能连档案也买断了呢?
而企业一方坚持认为,既然签了协议,而且经过了公证,就属于双方自愿行为,就没有商讨的余地。后来企业又提出,如果他们能退回一半补偿款,就把封存的档案归还。职工们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
因为没有档案,单雅君等26名职工再办理养老保险,就必须重新开户,那样从前已缴费多年的账号就要废弃;而且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时,也缺乏相关的证明材料。
既然违法,为何有关部门不受理?
在国家档案局关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中第十八条明确表明: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也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其人事档案应移交人事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保管。
因此法律人士认为,联兴椅具厂在对被兼并企业职工买断工龄时,协议中有“档案作废封存”的约定条款,即便职工们当时没有表示异议,实质也是违法的,应予以纠正,将档案无条件地转出。
2005年3月,香坊区政府“调处小组”曾督促企业“对于买断的26人,把养老保险证件发给个人”,但没有得到落实。
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今年5月份,职工们向香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经该委员会审查,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这些工人已经买断工龄,双方已不再是劳资关系,因此不属受理范围。建议申诉人在收到通知书的15日内,可就争议事实向香坊区人民法院起诉。然而,当职工们去法院起诉联兴椅具厂时,院方因某种原因不予立案,但没有出具书面答复。
据企业主管单位香坊区红旗办事处邱丽华介绍,办事处也多次向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请示,通知了联兴椅具厂,希望按规定办理,但企业总是提出一些附加条件,所以迟迟没有达成一致。
一位职工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企业兼并重组的过程中遗留下来许多问题,关系没有理顺,职工的档案被有些人当成了讨价还价的筹码,政府应积极干预,制止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
不公的《协议》如何得到的公证?
联兴椅具厂为何扣押26名职工的档案拒不归还?这其中有什么隐情?记者采访了企业负责人齐自顺。齐经理说,当初我们在制定买断协议时规定,若工龄买断补偿按每年400元计算,就允许提走档案,如果按每年800元计算,就不能提走档案。那26名职工属后者,拿走了800元标准的补偿,还想要走档案不可能。除非他们(26名职工)把补偿款还回来一半。
那么,企业在安置原来职工过程中,为什么非要对“提走档案”与“不提走档案”的职工区别对待呢?这对企业利益会有什么影响吗?齐经理矢口否认。当记者又提出协议中的内容违反了《档案法》相关规定时,他说,改革嘛,总是要有一些新事物出现,不然就没法改革了!而且,这份协议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职工未看清内容情况。
齐自顺还特别强调,当年的这个改革方案是得到了香坊区政府认可并进行了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在他出具的一份“公证书”上记者看到:“兹证明甲方哈尔滨联兴椅具厂的法定代表人齐自顺与乙方(职工签字)于2000年5月31日签订了前面的一次性工龄买断《协议书》。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公证机关是香坊区公证处,公证员叶生滨。
按我国《公证法》规定,公民申请公证的事项应真实、合法,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椅具厂与职工的买断协议中的“档案作废封存”条款违反《档案法》,却得到了公证,是有关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还是有其他的什么原因呢?
目前,26名职工当中已有一人病逝,多人卧病在床,他们不知道申诉的路还有多远。
记者感言
从某种意义来说,档案就好比一个人的影子不可分离,在单位劳资管理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常发挥重要的印证作用。为此,国家还专门出台了《档案法》对档案管理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转轨加快,个别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目的,随意处置员工的档案材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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