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乔
这是一条令人看后油然激动的新闻:四川车祸赔偿打破城乡差别实现同命同价;这是一个对权利平等理念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判决———据报道,一名在成都市区生活了十几年的农民在车祸中身亡,其家人为赔偿问题与肇事者对簿公堂,肇事者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邬某属农村户籍,理当按农村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付。 但合议庭经过一番激辩后认为,死者虽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中生活,收入、消费等已经等同于城里人,所以应该按城里人的标准进行赔偿。“同命同价”的判决引来了掌声,一些专家和普通市民认为,这一判决体现了对生命权平等的尊重。
的确,这个“同命同价”的判决在“同命不同价”案例不绝于耳的当下,显得格外珍贵。但这个珍贵的判决能在多大范围内被复制,仍然是个并不乐观的疑问,赔偿标准法规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其体现的政策歧视性,注定是“同命同价”成为普遍适用原则一道难以迈过的槛。
当人们为成都“同命同价”判决而感到激动的时候,还应该清醒地看到,这是“合议庭经过一番激辩”后作出的判决,它合乎广泛的民意期待,合乎生命权平等的最基本原则,但这个判决却明显逾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为《解释》中规定,车祸赔偿标准应该以受害人户籍地为准。成都的“同命同价”判决,其公平性只是通过主审法官超越现有法规才得以体现,但谁也不能保证,在其他法官遇到类似的案例时,也有足够的勇气突破现有的法规限制为受害人寻找公平。要保证所有车祸受害人都能得到公平的赔偿,不再因为户籍不同沦为“同命不同价”的牺牲品,修订相关法律,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在这个意义上,立法者能否将成都此次“同命同价”判决上升为弥补现有法规缺陷的动力,更令人期待。
今年3月28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前者规定凡需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这两部法规被学者们称为对“同命不同价”的首次破冰,现在,在人身伤害领域的“同命同价”破冰何时开始,民众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