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开泉杨治昂记者高冰洁)张女士好不容易辛辛苦苦积攒下1万元钱存入银行,没想到却被小偷偷去了存单,并到银行提前支取挥霍一空。为讨个说法,张女士将某银行告到了法庭。日前,经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赔偿了张女士1万元。 张女士高高兴兴地撤回了诉讼。
2005年5月22日,张女士在合江县某银行存入现金1万元,定期3年,年利率为3.24%。存好款后,张女士将存折藏在家中的皮箱里又外出打工。2005年9月间,一小偷乘张女士家无人之机,盗走了张的存折,并伪造张女士的身份证到银行将1万元存款提前取出挥霍一空。后小偷案发被判处了刑罚,但张女士的钱却一分都没能追回。张女士为要回自己的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国家《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身份证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取人还必须持有其身份证”;“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银行未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而导致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