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钟和)一场车祸,让家住成都城南某小区的邬某不幸丧生。邬某属农村户口,但他又在城市生活了十余年,其丧亡赔偿金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还是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面对11万元的赔偿差距,受害者家属与肇事者最终对簿公堂。 日前,高新法院支持邬某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该判决在法律界掀起一场“大地震”,业内人士称上述判决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
回家途中他车祸丧生
邬某的户籍在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农村。10年前,他离家来成都闯荡。邬某虽在成都市区住了十余年,他却未按规定把户籍迁至成都,户口性质仍属粮农。今年1月8日晚,邬某驾自家一辆微型客车回家,在城南天河路上,因一辆中型货车违章超车,客车撞上货车的腰部,邬某卡在变形的驾驶室,血流不止。消防人员好不容易才将其从变形的车内取出来。但因伤势太重,邬某抢救无效身亡。
被告要按农户标准赔偿
交警部门很快作出“事故由货车司机违章超车所致,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但货车司机王某就邬某丧亡赔偿金之事,却始终无法与邬某家属达成共识,双方于是对簿公堂。法庭上,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邬某属农村户籍,理当按农村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付。
原告称死者有城市人身份
而邬某的家属认为,尽管邬某户口性质属粮农,但他在城市生活了十余年,早已融入到城市生活。其家属向法院提交了邬某在成都市区居住十余年的社区证明,生前在成都买车、买房的票据以及他在武侯区经商的营业执照的证明。并指出,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不能否认其价值创造和生活方式,王某应按城市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偿。
法庭判决打破城乡差别
“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其常居住地为准?”法官也拿不出该案的法律判决依据,而上述司法解释对此又未明确规定。判王某按农村居民丧亡赔偿标准赔付,这就标志着减少王某11万余元的赔偿金,这可不是笔小数目。高新法院合议庭经过一番激辩后,最终一致认为:邬某虽属农村户籍,但在市区居住长久,并购置房产,经商多年,其收入并非农业收入,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有违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公正适法的原则。法院最终以城市人口赔偿标准,判令王某支付邬某家属丧亡赔偿金167720元。
该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案判决后,在成都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因户籍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再次引发一场大讨论。成都中院一法官称,“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而根据《宪法》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第五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他据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宪法》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应予废除。该法官高度评价高新法院的上述判决,认为这在法院判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