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报报道连日来,全国各地电价“涨”声一片。然而,针对一些地方在居民用电价格调整中“不召开听证会”或者不按听证会上确定的价格上调电价的做法,许多读者呼吁:“居民电价调整不能不开听证会,听证会不能走过场。 ”
国家发改委于6月30日分别对华北、华中、华东、东北、南方等六大区域电网及陕西电网下发电价调整通知,全国上网电价平均上调1.174分/千瓦时,销售电价平均提高2.5分/千瓦时。一时间,全国各地电价纷纷上调。其中,一些省市在城乡居民电价上调中不开听证会的消息格外引人关注。如,江苏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上调2.34分,其中城乡居民用电上涨0.83分/千瓦时。调价方宣称:“由于上调的0.83分将全部用于国家征收库区移民扶持基金,按照国家要求,不再召开听证会。”无独有偶,北京市居民用电价格由0.48元/千瓦时调整为0.4883元/千瓦时,北京电力公司负责人称:“由于此次居民电价上调部分是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全国性的资金筹措,即不是由于本地原因而上调电价,因此不存在开听证会的问题。”重庆市在居民电价调整中虽然召开了听证会,但听证方案为每千瓦时上调5.5分,在正式出台电价调整通知中,每千瓦时电价比听证方案高出了0.2分。
居民电价既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又是“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对此类商品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国务院还将此听证制度写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作为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国务院所属的各部门无疑都有约束力。由此可以看出,召开听证会其实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而非权力,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决定免除自己的义务。在国家发改委对此次电价调整下发的通知里,均未发现居民电价调整无需听证的言辞。
针对江苏、北京和重庆等部分省市的解释,一位长期跟踪研究电价问题的业内人士认为,把“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以及“电网输配电工程投资”等公用事业投资加在居民电价中,以所谓“全国性的资金筹措”为由拒绝听证,就会让人很容易想起当年为解决电力发展瓶颈而搞的“集资办电”。在上世纪80年代,国家为鼓励“集资办电”实行“多种电价”政策,电价上调2分/千瓦时,公众以支付高电价方式“支援”了国家电力建设;但在企业产权结构明晰、人们投资意识觉醒的今天,再在电价中强制进行“全国性的资金筹措”,或许会引起公众对投资回报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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