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蔡晓芳 实习生 张珊珊)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相关规定,明确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采取分段计算方式。
据了解,我省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有部分单位至今未参保、缴费,或已参保但单位职工未及时足额缴费。 据省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从7月1日开始,这些单位和职工都应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实行分段计算的办法:补缴自1986年10月到1993年9月期间的费用,单位按照1993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0%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不补缴;补缴1993年10月至2001年6月期间的费用,单位按照2001年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1%的补缴比例计算;补缴2001年7月以后年度的费用,单位按照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度南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3%的补缴比例计算。
该负责人还强调,对无特殊情况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收取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外,经办机构视情节可加收利息和滞纳金。省属混编事业单位(省属全额拨款、定项或定额拨款事业单位中有自收自支编制)也应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些单位应于今年9月30日前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