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7月11日讯(记者王绍兵实习生张军平)今年9月1日起我省将施行《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 今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办法》规定,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整理资金筹集途径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各类贷款和其他资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