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7月11日讯
海南省发改厅、财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从7月15日起,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明确规定的药品加价率作价办法外,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统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我省将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韦能发)(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