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存在产品缺陷伤者获赔 13万余元张北李瑞凯
烧烤店女老板为顾客送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女老板右眼被碎片扎伤造成失明,日前,本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根据司法部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认为啤酒厂家使用的啤酒瓶存在产品缺陷,因此判决其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主审法官分析指出,一旦发生此类案件,当事人应注意及时收集比如啤酒瓶碎片等相关证据并请权威部门做出鉴定,这是诉讼主张能否实现的关键。
啤酒瓶爆炸女老板右眼失明
去年 9月 4日晚上6点半,45岁的个体工商户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在自己经营的烧烤店内招呼顾客,正是晚饭时间,“食客如云”。李女士也频繁地为顾客“端茶倒水”。正当她手拿着某啤酒厂生产的一瓶啤酒欲送到顾客桌上时,李女士手中的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扎入她的右眼。经诊断,李女士的右眼失明落下了残疾,为此,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啤酒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万余元。被告啤酒厂答辩称,啤酒瓶爆炸的原因需要依法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需要依法审核。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如果是产品缺陷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被告同意合理赔偿。
爆炸原因:啤酒瓶有缺陷
法庭上,李女士认为啤酒瓶爆炸是酒瓶质量不过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而被告主张,啤酒瓶的爆炸与原告保存啤酒不适宜有关,根据啤酒瓶上标签的指示,啤酒的保存温度是5℃至25℃,原告没有在这个温度范围内保存啤酒,这一点是导致啤酒瓶发生爆炸的原因之一,对于该主张,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而原告李女士向法庭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鉴定中心经综合分析认为,根据送检啤酒瓶的复原情况和反映的特征,无法判断啤酒瓶发生爆炸的原因,鉴定结论为:送检啤酒瓶的爆裂原因无法判断。而鉴定书同时显示,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啤酒瓶进行了测试,发现少部分碎片厚度少于2毫米,最薄处仅有1.28毫米,而国家标准为最薄 2毫米。
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告生产的啤酒,其啤酒瓶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产品缺陷。根据证人证言及医院的诊断,原告在拿啤酒时发生啤酒瓶爆炸并造成右眼损害,应认定为该损害结果与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因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权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4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右眼失明无疑对其今后生活和精神方面造成很大打击,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