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法治在线》7月10日播出“口说无凭”节目,以下为节目实录:
最近,一桩足疗店服务员涉嫌卖淫的案件在辽宁省沈阳市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这不仅仅是因为,涉嫌嫖娼的当事人是一位副厅级干部;还因为,四个有违法嫌疑的当事人在接受了有关执法机关的处理以后,事后全部翻供,并在今年四月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认为,这是一起由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的民警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案。为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法治在线》记者赶赴沈阳进行了调查。
2005年12月23日,那天是星期五。晚上十点多钟,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的四名民警在位于和平区八经街的“鑫鑫足疗店”里,抓获了一对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并将涉嫌容留卖淫的足疗店老板夫妇也带回了派出所协助调查。
经过讯问,涉嫌嫖娼的刘某,是沈阳市某单位的副厅级干部。刘某承认,他以一百元的价格,与足疗店服务员发生了性交易行为。服务员齐某对卖淫行为也供认不讳。2005年12月24日,足疗店服务员齐某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随后,又被收容教育六个月;2006年3月22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足疗店老板宫双林夫妇涉嫌容留卖淫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宫双林和张秀华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各一万五千元。刘某目前已经被停职,正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
但是,就在今年3月,案件突起波澜。涉案的四名嫌疑人先后翻供,全盘否认了他们原来在派出所所做的口供。一起简单的卖淫嫖娼案件一时间变得异常复杂起来。
嫖娼案件既已尘埃落定,四名当事人为何先后翻供?
嫖娼行为究竟是否发生?当事人和警方各执一词
记者文为民:这家足疗店的营业面积大约有80平方米左右,是由一套三室一厅的民房改建而成的,当天涉嫌嫖娼的刘某就是在这间最里头的房子里接受按摩,根据当事人的回忆,当时他就是躺在最里的一张床上,正好靠近窗户,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外头就是八经街的街道。
这家足疗店是由一个长方形结构的房子改建而成。店里的第一间屋是足疗室,当时有三名客人。进去第二间是按摩室,也有两名客人。从第二间往右拐,是客厅。客厅的南边,是装修得略为讲究的第三间按摩室,有两个客人。客厅北边则是厨房和卫生间。案发当天,刘某是在第三间屋里做的按摩。
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在处理本案时,定案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办案民警称,他们是在当晚十点左右,将正在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刘某和齐某“现行抓获”的。但是,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四名当事人对此都提出了异议。
刘某回忆,事发当晚,他参加单位的聚会喝了大约七八瓶啤酒。十点左右,在从饭店回家的路上,刘某走进了这家“鑫鑫足疗店”。刘某进店以后,宫双林安排了服务员齐某给他做按摩。
足疗店服务员 齐某
他(刘某)问我有比较清静的地方吗?太乱了。我问问老板娘,老板娘就把第三个屋里一个做脚(疗)的客人给腾出来了,我俩就进去了第三个屋。
齐某在进去第三间屋的时候并不知道,为这个醉酒的客人腾出房间的那位正在做足疗的客人,是一名警察。他就是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的警长张成龙,本案中最重要的办案人员。
鑫鑫足疗店老板娘 张秀华
他们(警察)就冲进来了,“叭”一下就把这个门就推开了,然后就这样,就这种情况,然后我就看见他俩在那儿坐着,他俩就坐在那儿唠嗑呢,
足疗店服务员 齐某
做十分钟左右,他接一个电话,说不行,我得走,从兜里头拿出一百块钱,我说那怎么算哪,因为这按摩是四十分钟,足疗是二十分钟,现在才十分钟,他说什么十五二十的,给你二十块钱,你赶紧给我找钱去。我正要去开门,警察就进来了。
涉案的当事人说是正常的保健按摩,而警方则认为是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为了全面了解案情,我们试图寻找2005年12月23日当晚在案发现场的当事人了解相关的情况。但是,在宫双林夫妇从监狱服刑三个月回来以后,五个服务员都已经失去了联系。而做足疗的五名客人中,也没有宫双林所熟悉的人。随后,我们来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要求采访相关办案人员。和平分局秘书科主管新闻宣传的相关负责人这样答复了我们。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秘书科 负责人
采访现在就是说我没法答复你,包括领导,我们领导的话,他也没法答复你,案件上级部门正在查。
随后,记者来到沈阳市公安局,提出了采访沈阳市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办案人员的要求。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答复我们说,案件正在调查之中,不方便接受采访。但是在这里我们了解到,沈阳市纪委与刘某所在的单位纪检部门已经成立了联合调查组。
关于本案的查处经过,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的相关办案单位先后向调查组提供了三份不同的“情况说明”。刘某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向我们提供了这几份情况说明的复印件。
在2006年1月27日,案件发生34天之后,和平分局治安专案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是这样陈述的:“其嫖娼行为不是现行抓获。双方当时均穿着衣服,但与女方一百元交易被当场查获。”
2006年3月3日,案件发生两个多月之后,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又出具了这样一份情况说明:“民警在现场查获了刘给女方的100元钱。刘辩称是给女方的按摩费,但没有现行抓获其嫖娼行为。”
2006年3月17日,案件发生将近三个月的时候,南站派出所民警张成龙和薛文磊又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我所在鑫鑫足疗店内,抓获一对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并当场在卖淫女手中缴获卖淫赃款人民币100元。”
尽管上述情况说明在某些细节上的陈述有些不一致,但是都说明了同一个问题,那就是:嫖娼行为并不是现行抓获。
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存在,时过境迁调查取证艰难
办案民警接受调查,案件真相何时揭开?
记者文为民:这儿就是查处鑫鑫足疗店涉嫌容留卖淫嫖娼一案的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根据涉案的四名当事人的回忆,在2005年12月23日晚上10点多,他们四个人被带回派出所以后,被分别安排在四个不同的房间接受讯问。
穿过南站派出所的办证大厅进入民警办公区,我们首先看到的是派出所的厨房,然后是民警办公室。案发当天,负责办案的警长张成龙的办公室就是这间。
齐某 (办案民警)上去因为我头当时是长头发,上去一把抓我头发,我站着他一拉,这样跪着脑袋撞在铁柜上。
关于齐某遭到办案民警殴打的情形,张秀华和刘某至今记忆犹新。
张秀华
派出所那个小瘦子就是上我家做足疗的那个(张成龙),手里抓着服务员头就可狠可狠的那样了,就这么扯着,那服务员就是蹲着往前走,然后就扯着(齐某)往那屋走。
刘某
我看他们一个人拉着她的头发,可能是从一个屋,可能是从我隔壁的屋往那边拖,抓着那个头发,后边还有一个踢的。
从南站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取得的这份齐某的口供来看,对齐某进行讯问的两名警察,是张成龙和杨景海。
齐某
那个叫什么(张成)龙那个,生气了,生气了就拿水壶就去接水去了,因为当时冬天,数九了,用凉水浇我,他浇我,我指定得喊,他踢我一下,我也指定喊,就使劲在叫,你知道吧,不是吼就是叫。完了问一阵就浇我一阵,问一阵就浇我一阵。
齐某所说的用水壶(镜头:派出所厨房水壶)给他浇凉水的人,就是民警张成龙。我们通过电话对张成龙进行了采访。
记者:你好,是张成龙吗?
张成龙:哪位?
记者:我是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的记者。
张成龙:给我打什么电话?
记者:我们接到当事人的举报,说你在办她那个案子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张成龙:没有。
记者:但是她说得非常清楚,说你当时往她身上浇凉水,然后还踢他?
张成龙:这个问题我不想给你们回答,因为我们有规定。如果说我们领导,或者说上级机关允许我给你们进行答复的话,然后我肯定是跟你们说。
记者:现在同时有好几个当事人都指控你。
张成龙:我认为我们公安机关绝对清白,也请你们相信我们。请你别给我打电话,行吗?再见。
鑫鑫足疗店老板宫双林也在笔录上签了字。他说,签字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以为他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警方就不会处罚自己的妻子。另一方面,他看到服务员挨打以后,心里很害怕。
宫双林:他们说的错的也是对的。废话的话,受苦还是我自己。其实你们都没处身在普通的所谓的就是身在沈阳市小市民的这种地位,没处在这种地位。处到这种地位的话,你们都能明白了。
调查组开始对本案展开调查,是在案发三个多月以后。服务员齐某和刘某是否遭到刑讯逼供,时过境迁,有关伤情的证据已经很难取得。目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宫双林夫妇的申诉,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再审。有关部门对这个案件的调查还在进行当中,相信真相的水落石出,为期不远。
定案依据仅凭口供,一旦翻供后患无穷
搜集证据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演播室]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句话背后蕴含着的一个哲理就是:每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以后都会留下证据。取得充分的证据是警方破案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的前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来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的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那么,办理一件像卖淫嫖娼这样的治安违法案件,需要哪些证据,警方又应该通过哪些程序来搜集证据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勘验、检查笔录等八种。在这起案件的查处中,争议最大的首先是嫖娼行为是否存在,证实嫖娼行为存在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那么在本案中,要认定这起嫖娼案件是否成立,都需要哪些证据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这样一个非法交易行为,他必定会产生一些证据,比如说物证,比如说现场用过的一些物品,人体的一些比如说体液等等,那么一个就是交易双方对这个事情一致的供述。第二就是说,现场调取的比如说一些证据跟他们俩人供述是不是一致。
在本案中,除了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以外,还有没有其它的证据呢?从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警方通过侦查以后取得的证据如下:“嫖客刘某某与卖淫女齐某某的证言以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南站派出所抓捕经过等在案为证,被告人宫双林、张秀华亦供认。”这也就是说,本案中,警方取得的证据只有四名违法嫌疑人的口供和南站派出所对案件抓捕经过的说明。关于抓捕过程中是否取得其它证据这一问题,南站派出所民警张成龙在接受沈阳市纪委调查时也陈述:“经过勘查,没有发现痕迹物证。”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12月23日晚上,本案发生的时候,除了四名违法嫌疑人之外,在足疗店里还有五个做足疗的客人和其他五名服务员。按照警方当时取得的证词,刘某进入足疗店的时间是晚上十点左右,而警方开出的传唤证时间为十点十五分。专家指出,如果在本案中卖淫嫖娼行为确实存在,在十五分钟的时间内,警方完全可以取得更充分的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卞建林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这样一起卖淫嫖娼案件,因为它不是完全发生在隐秘的场所。它是在一个足疗店。有经营的人,外间还有其他的一些服务人员和顾客。在短短的十五分钟内,如果办案人员认定发生了一起卖淫嫖娼行为的话,他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可能有一些遗留物、痕迹,甚至使用的工具。他也可以对周边的人进行一些调查和了解。而不仅仅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一个证据种类。
现在,四名当事人全部翻供,在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四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案件的查处机关——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将面临十分被动的局面。卞建林教授指出,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本案在查处过程中搜集的证据仅仅限于口供,正是本案的症结所在。 根据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口供本身存在虚假的可能。犯罪嫌疑人有时供(述)真的,有时供(述)假的。时真时假,或者有真有假。那么我们国家鉴于口供这个特点,强调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就是不能把定罪的唯一根据就建立在口供上。这样口供万一搜集的(程序)不合法,或者到时候被告人翻供,那么定案就失去了根据。这个案件恰恰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本来警方完全有条件、有可能来搜集足够的、全面的证据。但是他办案的时候比较简单,或者存在先入为主。单纯把办案的重点放在口供上,而且在搜集口供的程序上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这样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翻供,原来的证据搜集的时机已经丧失了,办案机关手上又没有掌握其它的一些证据,导致各执一词,好像是非难辨,从现有的材料看,办案的程序确实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之所以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正确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任何违法行为、违法嫌疑人的惩罚,都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如果不按程序办案,或者不履行应当的程序,就有可能导致实体处理上的不公正。执法者首先应当是守法的模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