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7月11日电(代彦 王翁阳 赵丽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日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宗波的二审裁定并死刑复核裁定。随后,这名曾经制造了昆明“2·26”持枪抢劫银行储户惨案及在大连、成都故意杀人、抢劫的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昆明中院查明,李宗波在1997年8月1日在辽宁省大连市杀害一人后负案潜逃,并非法获取一把手枪。2003年2月26日上午,流窜到昆明的李宗波在中国建设银行关渡支行实施抢劫,开枪致吴艳红当场死亡,周春贵重伤,随后逃离现场。7年中,其先后在辽宁、云南、四川等地疯狂作案。2004年10月9日,李宗波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湖北省武汉中院判处死缓,同年12月17日经湖北省高院裁定核准后在湖北省汉西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经指纹比对后疑为昆明“2·26”银行劫案真凶。
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宗波死刑,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李宗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吴艳红的家属和周春贵各4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宗波提出上诉。云南高院认为,上诉人李宗波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在2004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李宗波在归案后虽能主动交代部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但其犯罪时间跨度长达7年,四处流窜作案,并实施了故意杀人、抢劫、运输毒品三类严重刑事犯罪,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等严重后果,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云南高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宗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前罪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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