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不久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这是一部与亿万农民密切相关的法律。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产生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它的发展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确实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面对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分散经营的农民如何尽可能地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稳步走向市场;农村经济发展到今天,如何进一步发展和解放农村生产力,使我们的农业、农村更快地发展,农民收入得到更快的提高,这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农村现实情况来看,农民单一农户制和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只有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创办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够实行农产品进一步地深加工、精加工,实现产加销一体化,解决农产品买卖难的问题,使农业、农村得到更快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人大曾作过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立法尝试,实践效果也不错。然而面对8亿农民的期盼和市场经济的需求,这些地方立法毕竟有地域的局限,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运行机制,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也作了必要的规定。如: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科技和人才支持等等。
我们期望这部法律出台以后,通过依法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更大作用,给农民带来更大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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