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外安装防护栏,保障自身安全,无可厚非,但若防盗护栏给邻居制造了安全隐患,就不该了。南京区市两级法院日前就令一居民拆除、改装有碍邻居安全的防护栏。这是南京市近年因安装防护栏引发矛盾的民事案件中,受影响居民的合理要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例之一。
护栏引发邻里矛盾
居住在南京河西某小区四楼的H先生和L先生是门对门的邻居,两家相连的朝南的阳台仅有一墙之隔。2005年7月底,L先生在封闭阳台窗外墙超出墙面30厘米安装了防盗护栏,护栏端面离H先生家的阳台窗子不到10厘米,等于搭建了一架通向H先生家阳台的梯子,造成了安全隐患。H先生在L先生没安装之初曾向其提出,希望将防盗护栏加以改装,但L先生以自己享有住房的所有权,自然享有在自家住房的阳台上安装防盗护栏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为由,拒绝接受H先生的请求。以后,H先生又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居委会反映,请他们出面做L先生的工作,不要为了自身的安全而影响邻居的安全。但这一切努力,都没有得到L先生的响应。
矛盾升级打起官司
无奈,H先生将L先生告了。H先生在起诉状和辩词中说,有关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告知邻里,更不能危及他人合法权益。而L先生安装防盗护栏既没有向物业公司申报登记,也没告知邻居,是一种违规行为。H先生说,L先生所安装的防盗护栏本身虽然不直接构成对自己的安全权的侵害,但已经带来了一种潜在的危险,即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条件。而这种潜在危险是以大多数人的正常认识作为认定标准的,并不是以犯罪事实发生为标准。L先生拒绝对防盗栏进行拆除和改装,有悖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精神。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院两审判令拆改
鼓楼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都不否认两家共居的四楼存在他人自阳台外攀爬入室实施不良行为的可能,现被告户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需要对阳台作了安装栅栏防盗封闭处理,客观上给相邻户带来和增加了不安全隐患。原告作为隔壁邻居,产生对安全的担心和不安心理完全是正常的,被告有消除影响的义务。本着兼顾原告、被告合法权益,法院判令被告户安装防盗装置接近原告的一米范围内,应以不得超出阳台垂直平面为限;对现超出部分,被告应当予以拆除另作改装。
L先生不服鼓楼区法院的判决,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经过市中级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L先生愿意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安装在靠近H先生家阳台一扇窗(约80.5厘米)外的防盗护栏改装,使其不超出阳台垂直平面,并承担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
据笔者掌握的资料,许多地方因安装防护栏引发的邻居之间的矛盾相当多,而且因为法律的滞后,安全权受到侵害的居民胜诉的很少。而本案判例在南京也许是绝无仅有的。
案件不大意义不小
南京的一些社会学专家高度评价了鼓楼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和市中级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样的案子虽然不大,但意义却不小。他们认为,和谐的邻里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自身做起,从每一户家庭做起。虽然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有了矛盾也不能超越两条“底线”:一条是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己所不欲千万勿施于人;另一条是法律法规的“底线”,法律法规是国家维持社会正常运转和稳定的“红绿灯”,邻居之间的一切关系,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一旦突破,必然会加剧邻里矛盾,影响安定团结。安装防盗护栏虽然是小事,但处理不妥也会造成邻里冲突,酿成不安定因素。因此,安装防盗护栏也需谨慎从事,一定要遵循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绝不能想装就装,想怎么装就怎么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