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傅沙沙来源:
小区外道路施工摔伤八旬老人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通讯员杨瑞)施工工地内未做任何安全警示,致使经过的八旬老人摔成骨折。近日,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判令施工单位北京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伤者王大爷损失近2万元。
2005年9月30日早晨,年逾八旬的王大爷推着一辆小三轮车,从海淀区智学苑小区东门走出。当时北京城建道桥工程公司施工队正在门外修路,但施工地点均未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当王大爷由路侧人行道跨下马路时,因人行道与路面高度相差30多厘米,且无缓坡,致使他摔倒受伤,住院治疗了19天。经急救中心诊断,王大爷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股外侧肌腱部分断裂,还须二次住院取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部位的固定物。王大爷认为施工方未尽警示义务,对其受伤应负责,于是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方如果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庭判决北京城建道桥工程公司赔偿王大爷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