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下称特拍公司)状告昔日股东黄先生,要求黄先生偿还公司代垫的个税和滞纳金12万余元。
昨日,记者获悉,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特拍公司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应付滞纳金;黄先生应偿还特拍公司代垫个税。
2002年7月,黄先生将所持特拍公司股权转让他人。此前不久,特拍公司股东会决议,以特拍公司上年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黄先生按持股比例获得转增资本16.74万元,应缴纳个调税3.348万元。
黄先生这笔个调税款一直没交,2005年9月26日,税务机关作出决定,要特拍公司代缴个调税3.348万元及滞纳金1.8万多元、代缴黄先生股份转让补税金5.022万元及滞纳金2.46万多元。
特拍公司交了12.63万元后,专函通知黄先生偿还公司为其代垫的个税及滞纳金,后又将黄先生告上法院。
黄先生称,他发现特拍公司账册记载的股权转让价是每股6.5万元,事实上只有3.8万元。如果特拍公司没有扩大记载,他就不用交那么多股份转让补税金。法院称,黄先生对此事应确定后另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