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赵杨 记者杜雯)70岁高龄的邹某,高高兴兴地携带妻儿跟团到九寨沟旅游,不料突然出现高原反应,经抢救无效身亡。邹某的家人为此将保险公司及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 昨日,青羊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保险公司称,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应赔偿;旅行社也表示,邹某的死亡与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
原告起诉称,邹某是广东人,去年10月,一家人商量跟团到九寨沟、黄龙等风景区耍几天。此后,他们联系到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并通过旅行社在华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10月16日下午,邹某一家随团到阿坝松潘县川主寺镇,途中邹某突然出现严重的高原反应,家人立刻把他送到就近的医院治疗,后又租车于当天转到成都市三医院,但邹某终因脑梗塞伴出血,医治无效去世。家人悲痛之余把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2万元,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邹某之死医院并没有说是高原反应引起,两者没有直接联系。并且经过调查,邹某生前患有多种疾病,由此引发了死亡。再说高原反应并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作为一个70岁高龄的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是否适合到高原旅游。”被告旅行社称,旅游合同中已明确说明,应确保自己的身体适合参加此次旅游,所以,旅行社已尽了告知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两个小时庭审,由于原告方需要提交新的证据,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