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7月11日讯(记者侯小健)省政府日前出台《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立省和市、县两级土地储备库,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提高土地资产效益。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据悉,《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依法收回的土地要进储备库
《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下列土地应统一储备: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办法》要求,以下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应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采取4种方式筹集资金:一是政府财政拨款;二是储备土地出让收益;三是各类贷款;四是其他资金。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此外,省和市、县要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储备地出让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建设。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见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