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陈煜儒
以后坐飞机旅行,在飞机上吸烟、擅自饮酒、擅自开启行李架等10种行为都将受到罚款性处罚。这是日前公布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建议稿草案(下称条例)规定的,该条例现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 根据意见反馈的情况,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于7月24日至28日召开征求意见会。
对乘客而言,目前反应最强烈的莫过于条例第245条规定的10项禁止性条款和第520条“对违反者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最直接的疑问是:这种权利义务设置是否均衡?机组人员有无罚款权?500元到1万元的幅度如何掌握?有无实施细则?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董念清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高家伟教授。
针对条例中的权利义务设置是否失衡,董念清说,这个条例禁止的10种行为中的任一行为,对航空飞行活动都是致命的,都有可能导致机毁人亡的后果。某一旅客的行为,不仅损害自己的权利(生命健康),而且将有可能危及机上其他旅客以及机组人员的安全。因此,为了公众的安全,任何一个旅客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公众权利高于个体权利。
董念清认为,对于旅客而言,这些禁止性行为既是义务,也是权利。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不仅在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也维护了其他旅客的利益。与一个人甚至一架飞机上数百人的生命健康相比,1万元以下的罚款实在算不了什么。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
在谈到处罚力度时,董念清引用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规定。他说,国外的法律更严厉,美国、英国等国的法律对上述行为也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其惩罚措施不仅包括罚款,还有可能处以监禁。其目的只有一个:保护每一个旅客的安全,保障公众的安全!比如美国的《航空运输法》就规定,乘客不得乱动、破坏或毁坏位于为航空运输或州际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器盥洗室内烟火警报设备。违反者应被政府处以不超过2000美元的民事处罚。日本航空法规定,在厕所内吸烟、违反机长指示不系安全带、把手提行李放在通道上、妨碍乘务员业务(酗酒、口出狂言等)、随便乱动紧急出口把手、使用手机等电子仪器、飞机起降时不把靠背和面前的餐桌归位和随便乱动救生衣等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机上用品等八种行为可处以最高限额50万日元(约合4000美元)的罚款。
那么,在飞机上谁有罚款权?乘务人员还是机长?高家伟教授说,乘客与飞机是一种运输服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处罚更像合同处罚,但又因合同处罚和行政处罚都涉及飞行安全,我本人更倾向于公法意义上的处罚,即行政处罚。如果飞机上没有乘警,机长可以代行处罚权。在谈及罚款数额的掌握时,高家伟说,行业立法很难计算危险成本和道德成本,罚款数额一般都是根据行业的经验来掌握的。
就处罚权和实施细节的问题,记者电话咨询了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接电话的同志介绍说,《民航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建议草案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对民航总局很多内部规章的细化,只有“社会公众的义务”部分,我们还没有进行细化,即起草实施细则。目前我们的条例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我们需要征求总局法制办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后,然后决定怎么细化。他说这个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将来要经国务院批准。飞机上的乘务人员包括机长都无行政处罚权,这种处罚不能当场处罚,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所要求的程序进行。民航总局出台一个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我们将严格依照这个办法进行处罚,乘务人员发现乘客有违规行为,可以协助做乘客违规的报告,送达地面的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
《民航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建议草案相关规定
第245条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航空器的乘坐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动用、触碰航空器上的安全设备和安全标志;
(二)违反本条例第90条规定,在航空器内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
(三)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航空器内吸烟;
(四)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指挥,擅自调换座位,影响航空器载重平衡或妨碍应急出口功能,或者在身体条件不适宜入座应急出口附近位置时,拒绝机组成员为其调换座位;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开启行李架。
(五)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劝告,在航空器内擅自饮用酒精饮料,或者醉酒后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劝阻强行登机;
(六)强行将不符合尺寸及重量要求的行李带入航空器客舱内,或者不听从机组的劝告强行在航空器客舱内放置行李,可能导致影响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的;
(七)将禁止带入航空器客舱的物体带入航空器客舱;
(八)在紧急情况下,不听从机组成员的指挥,造成秩序混乱或影响航空器的载重平衡的;
(九)因为身体条件的限制不宜乘坐航空器而强行登机,或者因身体条件的限制需要有他人或专业人员陪护,不符合陪护要求而强行登机的;
(十)其他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520条乘坐航空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245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