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络侵权第一案双赢审结
小鱼网赢了官司 小吃店挽回名誉
法制网讯 江俊涛记者郭宏鹏一位网友在“厦门小鱼社区网”(以下简称小鱼网)上发帖,说荣华小吃店使用地沟油。为此,荣华小吃店怒告小鱼网侵犯其名誉权。 7月10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网络侵权案作出判决,小鱼网赢了官司,但荣华小吃店也达到了维护名誉的目的。
2006年3月28日,网友“lostar”在小鱼网发帖说:“荣华小吃店使用‘地沟油’,是一家‘黑店’,请大家务必小心,以后别再去吃了!”该帖一度火爆,点击率和跟帖都相当多。
在随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荣华小吃店生意清淡了很多。老板姚女士认为,网友“lostar”纯粹是无中生有,恶意中伤,严重损坏了小店名誉。姚女士要告发帖者,但因找不到人,于是将发布该帖的小鱼网告上法院。
思明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荣华小吃店不能证明该店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存在;小鱼网已尽合理的审查义务,网站在主观上无过错,行为也不违法。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姚女士的索赔2.6万元,要求小鱼网站长陈先生公开道歉等请求。
法院同时责令,小鱼网向荣华小吃店提供网名“lostar”的注册资料;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荣华小吃店负担950元,小鱼网负担100元。对这一判决,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满意。荣华小吃店老板姚女士说,她起诉的目的不在于赔款,关键是希望能还荣华小吃店一个名誉,“经过诉讼过程中媒体的追踪报道,荣华小吃店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声誉。”小鱼网站长陈先生也表示,尽管赢了这起官司,但今后小鱼网也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网站的审查工作。
法官评析
基于电子论坛的特性,注册用户可不经网站批准,即可随时自由在网络论坛上发表信息。同时,网站应保障用户在网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负有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除非该信息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由。因此,在出现网络名誉纠纷的情况下,首先应由发信息的网友对其所贴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网站是否应承担责任,要根据网站是否已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来判断。从本案争议帖的内容看,是该信息发布者“lostar”及其朋友在荣华小吃店用餐后,出现不良反应,声称该小吃店一直在使用地沟油,请有关部门给予查处,也希望大家集体声讨。
这份帖子既有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查处的请求,也有希望大家声讨的呼吁,它体现的更多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论坛进行投诉并希望引起关注的意思表示,而非明显属于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通常人们仅仅把网络言论当做发布者个人的意见,人们对网络上的言论并不会持完全相信的态度。所以,一般公众对该争议帖内容的判定并不必然导致对荣华小吃店评价的降低。(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