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方夷敏 南方日报记者谭亦芳 实习生康殷 翟永鸣 通讯员蓝岚)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从7月1日起,广州市平均销售用电价格根据省相关文件进行调整,在原来基础上升高2.87分/千瓦时。
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本次销售电价调整自7月1日起执行,相关调整细节如下:一、全省范围内直供直管范围内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实行同价,农村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其他用户负担。 二、全省(含趸售地区,下同)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一律按居民住宅或非工业、普通工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降价金额由其他用户负担。三、全省范围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全省直供直管范围内大工业、普通工业、非工业、商业、趸售用户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2分钱(包括小氮肥、氯碱行业),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市的关口电价调整为62.88分/千瓦时。四、代管县各用电分类价格调整标准根据该代管县的用电结构按购销平衡原则确定。五、鉴于部分代管县购省网电量的比例较重,趸售电价调整后,扣除电价不调整的电量,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用户电价提高幅度较大的实际,决定控制各地实际电价调整幅度,同时适当调整广东电网公司对部分县的趸售电价。六、需严格执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行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
据悉,居民住宅用电价格调整标准将在召开听证会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