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与村委会签定的合同,投入十几万元进行开垦;两年后土地被村委会强行收回且被分掉;无奈之下走上诉讼之路,官司打到二审还是败诉……
“村委会与我签订了草原开发合同,而他们又强行把我开垦的土地收回,村委会违约在先;而且,按照《草原法》,松嫩平原的草原是不许开垦的,该合同也应该无效,” 2006年6月8日姜玉德对前往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江采访的记者说:“而法院却认定合同有效,致使我的损失得不到赔偿。 ” 在随后的采访记者得知,1999年底一审判决后,龙江县人民法院在龙江电视台对此案进行曝光,债主逼门,姜玉德半价卖掉房屋后,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他的妻子则带着孩子离他而去。他打工时掉到海里险些丧命。
案件回眸:合同是否有效为关键
据记者调查,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公民姜玉德于1996年1月与龙江县合山乡二龙村村委会签订了《开发草原合同》。合同约定,姜承包开发230亩草原,期限至2005年未。之后,姜相继投入十几万元资金把草原变成了水田。当年颗粒无收。姜在村委会同意的前提下,把土地转包给刘树刚。在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认为姜把土地的转让,强行收回了姜的承包权,把土地全部发包给本村的村民。为此,姜把村委会起诉到龙江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2.8万元经济损失,并且给付违约赔偿金30.4万元。1999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合同有效,驳回了姜的诉讼。
姜不服判决,上诉到齐齐哈尔市中院。2000年4月28日,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姜玉德:我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法院的判决,姜玉德有自己的看法。他说:“《黑龙江省实施〈草原法〉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松嫩平原地区的草原禁止开垦,已经开垦并造成碱化、沙化和水土流失的必须退耕还草,县(市)每年累计审批开垦草原面积不得超过三十亩。而村委会一次给我200多亩,明显违法。违法的合同,法院却认定有效,我无法理解”。
姜玉德还说:“黑龙江省畜牧局在1998年出台了第26号文件,即关于《黑龙江省畜牧局关于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解决草原承包中出现的纠纷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在1985年《草源法》颁布或1994 年《条例》颁布或至今未批准或越权批准开垦的草原一律视为非法;松嫩平原地区非法开垦的草原(具体指绥化地区西王县和大庆市、齐齐哈尔市及所属各县)应一律退垦还草。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农委、畜牧局还联合下发了黑财综字[1994]150号文件,在第二条第七款中规定:个别地方出现的把非法开垦的草原纳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他还说:“二龙村村委会为牟取承包费用对我欺骗、蒙蔽,非法与我签订了《开发草原合同书》让我开垦种植农田,并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把我一脚踢开,将土地收回村上,并且无视国家关于开发的草原要退耕还草的规定,继续发包给个人耕种,牟取利润,这是违法的。因此,我希望将村委会违法发包出的土地退耕还草;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
一审代理律师:转包不等于转让
一审原告代理律师苏甲仁认为,为了开发,原告在开发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农田基本建设投入,高达12万多元,开发投入金额之巨大,原告四外抬借,使其债台高筑。在这种情况下,本案被告的负责人想趁原告之危抽回土地,解决村里分地燃眉之急,多次以退耕还牧为借口想达到分地的目的。被告利用本村村民刘树刚与原告签定转包合同,损害原告利益。转包协议的出现,表面上看是依法进行的,可是他们之间又忽视了一个很理要的问题,那就是合同主体关系没有改变,刘树刚作为承包人仍然是向本案原告交纳承包费,也就是说原告是本案的主体发包人,原告与二龙村委会签定的开发性合同仍然有效,在这里我们应当弄清这样一个问题,那么就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转包和转让的概念,转让和转包是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是有各自的特征和条件的,原告人和刘树刚所签订协议应属转包合同,而不是转让合同,所以说刘树刚的承包是来自于原告人,如果其不承包经营或者是出现违约,他都应当将土地无条件的交还给原告人,在转包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他无权再与其它人签属土地转让合同,如果按被告的说法,此地块再也与原告无关了,那么为什么村里不与刘树刚直接签属合同呢?中间还夹着原告,这是什么道理呢?所以说,这个地块承包期未到之前和原告是永有关系的。本案被告不应当忽视原告和刘树刚签定的合同内容,那么就是草原管理费,草原补偿费每年还由本案原告承担,这就说明该合同的标的,经营管理权力没有完全放弃,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利害关系刘树刚出现了违约,通过其与原告充分的讨论协调,刘树刚愿将未到期的承包土地归还给原告,这里应该指出,原告与刘树刚承包的转包协议让被告盖章认可,说明了该合同是已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要素。但是,承包者由于违约将土地归还原告,原告就无须被告认可。总之,代理人认为不论是第一份合同,还是第二份合同,承包期均未到期,被告分地就是违反规定的,也是侵权的,这种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出现以后,原告多次发表书面声明,交给被告单位负责人,说明立场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承认了原告的损失,并向乡政府打了“关于原告损失如何赔偿的请示报告”,这就说明被告还有良知,承认原告是有损失的。
合山乡政府:当年的村委会成员无法找到
为了弄清事情原委,记者来到龙江县委宣传部。孙部长进行了接待。说明来意后,孙部长立即安排采访。
20分钟后,和山乡某领导赶到。他告诉记者,当年的村委会成员,已经有两人辞世,另外的一人很难找到。当着记者的面,他又拨打了电话,结果如旧。他告诉记者,他本人不了解情况,记者只好离开。
龙江县法院:接受采访须经中院批准
记者随即来到县法院,纪检石书记予以接待。查验过记者证件后,他告诉记者,姜玉德的举报材料,他收到了。对于采访,他坚持说,接受记者采访,须经中级法院批准,他们无权私自接受采访。他让记者去齐齐哈尔中院进行申请。
据记者了解,妻离子散的姜玉德常年往返于山东与黑龙江之间,上访诉讼。他告诉记者,他的家庭破碎了,经济上债台高筑,精神也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要继续走下去。(肖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