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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淄博7月11日讯(记者谭雯)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不确定行政级别,不得担任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职。 任职期间,与担任学校会计、总务、人事等重要部门负责人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今天,山东省教育厅下发《山东省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核准暂行办法》,依法对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拟任人选予以核准。
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是指在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中担任校(院)长的人员。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履行校(院)长岗位职责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混乱,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拒不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评估、检查监督的,省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予以解聘。(a10)编辑: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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