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7月12日电
(记者朱立毅)浙江省湖州市的三家单位在去年联合举行了一场有奖销售活动,可是到了兑现10万元大奖时,这三家单位先是要求推迟兑现,后又相互推诿。直到今年,中奖者将他们告上法庭,他们仍声称兑现奖金的问题与自己无关。
去年10月,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和湖州市法学会联合举办一场电话卡有奖销售活动,由湖州唐雄广告有限公司承办,三方就活动的分工和费用等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不久,当地居民曾某中得10万元特等奖,并经湖州市公证处公证。然而,三家单位以当时首期的80万张电话卡未销售完毕、活动亏损为由与曾某协商,要求推迟到2006年1月20日支付奖金。但是到期后,三方仍然没有兑付。曾某曾多次催讨,但三方均相互推诿。
无奈之下,曾某将三家单位告上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支付7.8万元,其中扣除了他们应代曾某依法缴纳的税款2万元和公证费2000元。此外,曾某还要求三家单位支付因迟延付款而产生的2000元利息。
电信公司辩称,三家单位于去年签订的活动协议书约定,以电话卡实际销售金额的50%作为实际活动的费用,其中本次活动的奖金由广告公司负责,所以曾某的诉讼请求应由广告公司承担,与电信公司无关。
被告法学会辩称,曾某中得10万元特等奖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相关责任单位有兑付备忘录,应该由电信公司和广告公司承担兑付义务,与法学会无关。
广告公司辩称,广告公司只是承担了支付工作,并不是奖金必须由广告公司来承担;电信公司曾向公证处出具过承诺书,承诺销售额达到200万元,所以要等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后才能支付奖金;广告公司没有以公司名义与曾某达成任何协议,广告公司只证明曾某中奖,而不是由广告公司支付,对曾某的奖金应该由主办单位电信公司来支付。
法院认为,曾某在三家单位举办的有奖活动上中得10万元特等奖,并经公证处公证,其行为合法有效,但三家单位却以电话卡未销售完、亏损等理由互相推诿,拒绝兑付,其行为明显属于违约,对此应共同承担违约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湖州市法学会和湖州唐雄广告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曾某奖金7.8万元,三家单位互负连带责任。曾某要求他们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