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体香水瓶”设计者戈尔捷获赔40万元
据新华社电 因认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法国人琼·保罗·戈尔捷(JeanPaulGAULITER)日前将广东省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崇文区一名市场摊主赵某告上法庭,日前汕头该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
戈尔捷2005年在北京发现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两种香水产品包装与自己设计“着紧身衣的女性人体形状”、“着海魂衫的男性人体形状”香水瓶和金属质地的圆桶状外包装盒几乎一样,这家公司不仅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这种产品,而且售至荷兰等地。为此,戈尔捷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摊主赵某停止销售上述香水产品等。
而汕头市该公司则辩称,其销售的香水产品包装是自行创作设计并享有著作权等。摊主赵某辩称,销售的产品是从批发商处购进的,自己并不知道侵权。
而审理法官认为:“法国与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因此,琼·保罗·戈尔捷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为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汕头市该公司停止使用、复制侵犯琼·保罗·戈尔捷著作权带有上述两种香水瓶产品图片的塑料透明包装纸;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0万元。赵某停止销售涉案侵权香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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