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省记协维权委员会常年法律顾问吕思源认为殴打禁闭记者严重侵权
记者 潘仙德
本报讯 浙江工人日报记者潘仙德报道 连日来,本报对金华两记者为民工维权遭到欠薪企业老板拳头相加而受伤作了报道。 昨天,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省记者协会维权委员会常年法律顾问吕思源就永康鑫鑫工具厂老板殴打记者一事从法律角度发表了他的看法。
吕思源说,永康鑫鑫工具厂老板叶孟良等人殴打、禁闭为民工维权的金华两记者,已严重违反了法律,严重侵害了记者的采访权、人身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还严重侵犯了媒体的报道权和新闻自由。
吕思源认为:第一,叶孟良率人殴打和扭伤记者,严重侵犯了记者的人身健康权。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叶孟良等人锁住厂区大门,把记者困在厂里,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记者的人身自由权。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记者为民工维权而前往采访,不仅是对被拖欠工资的民工的维权,更重要的是让广大民工对该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有知情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叶孟良侵犯了更多民工的知情权。
第四,更为严重的是:叶孟良等人使用暴力抢夺话筒和摄像机,干扰、阻挠两记者正常、合法的采访,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记者的采访权,也妨碍了新闻媒体的正常工作程序,严重侵犯了媒体的报道权。
吕思源还认为:老板叶孟良等人无视国家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自己不按时发工资的违法行为不思悔改,反而殴打、禁闭记者,这不仅是对职工和记者个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而且是对整个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破坏,必须予以依法整治!
为此,他呼吁当地公安部门立即依法立案查处,依法对叶孟良等人的殴打、禁闭记者的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为违法者戒,让职工有个正常的工作环境,让记者有个正常的执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