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停放在小区内的轿车五天内被毁坏三次,业主以物业管理公司未提供安全管理服务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却声称业主没有交纳停车管理费,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自己对该车辆没有安全保管义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家住福州某小区的范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丰田轿车在五天内被毁坏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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