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报网讯(记者季佳莹)哈尔滨市组织人事部门将把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结果与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使用结合起来,并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使用和奖惩领导干部的依据或参考依据。这是日前哈尔滨市出台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规定的。
审计结果成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办法(试行)》中的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者在办理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等事项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办法(试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对干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侦查等决定时,应将审计结果作为依据或参考依据。
《办法(试行)》还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和使用结合起来,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使用和奖惩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调离、免职、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对经审计认定问题较多、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改正等组织措施。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应结合干部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参考依据。
审计评价不得夸大领导干部业绩
《办法(试行)》规定,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审计结果报告要写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及责任界定、审计评价、处理处罚情况等重要内容。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对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提出处理、处分建议。审计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夸大领导干部经济工作业绩。
《办法(试行)》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进行组织处理的,转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应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审计结果公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并将其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干部和查办案件的参考依据。结合审计结果,必要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免谈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