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7月13日讯 目前,在我市酒店餐饮、服装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仍然存在不规范的“临时工”现象,不单单局限于农民工这一群体。近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稽核统计表明,大量务工者仍然保持着已被明令取消的“临时工”身份—————他们和用人单位有着实际的劳动关系,却难以享受应有的待遇。
昨天上午,从菏泽巨野来烟台打工的青年宋晓军致电本报,称他因为不小心摔碎了一个盘子,就被酒店老板开除,并“暂扣”6月份半个月的工资。老板的理由是“在为客人服务期间发生失误,给酒店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据小宋介绍,他所工作的酒店对普通服务员似乎都是临时招聘、临时使用,处罚也很是随意,“说开就开”。
经过有关部门协调,尽管宋晓军已经拿回工资并找到了新的工作,但是新工作仍然让他有些难以安心,因为他仍然是一个“临时工”。而调查发现,和宋晓军有着同样困惑的务工者还大有人在。在某小型制衣公司打工的小陈,从莱阳农村到市区打工已经半年了,每月600元的工资是全部收入。“有的老员工都来了好几年了,但是除了工资高点没有任何福利和保障。”小陈说,他们几乎所有工人都没有合同,没有保险,没有双休日。今年“五一”劳动节他和其他工人被要求加班,可老板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他们应有的待遇,工人提出要求补发加班费时也被老板搪塞过去。“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也不想为了一点加班费就被辞掉,就忍下来了。”小陈无奈地说。
据了解,“临时工”这个称谓,曾经是计划经济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性用工,但后来指没有正式“招收”、“调进”用人单位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那些在个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人员。2005年出台的《农民工维权手册》中明确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但实际上,很大一部分打工者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和休假等应有权利,更不要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待遇”。“临时工”仍然是他们务工身份的最准确表述。被取缔已久的“临时工”为何名亡实存?有关人士分析这一问题时指出,主要原因是一些单位用人不规范,这其中既有传统用工方式“惯性”的原因,也有用人单位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有的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而作为打工者,往往为了谋求一份工作而匆忙接受这类“霸王条款”和“用工陷阱”,遇到侵权行为也不得不忍气吞声。这就从劳动关系的双方达成了不规范的“默契”,从而导致了临时工的长期存在。虽然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这一现象进行长期稽核和整治,打工者务工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临时工”这一现象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仍然顽固的存在,值得深思。本报记者张景亮 通讯员 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