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7月12日专电(记者邹兰)天津市从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新的标准,享受两年失业保险金的登记失业人员总共将能多领1044元。
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天津市这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领取期限处于第1个月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33元调整为380元,提高47元;领取期限处于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00元调整为340元,提高40元。
在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同时,天津市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相关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有相应调整。据了解,2006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200元调整为228元;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领取生育补助费条件的,生育补助费将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2006年7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并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