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草案)》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市民意见。草案明确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摄像头。
草案规定,北京市重要部位、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和重要基础设施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但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浴室、商场试衣间、酒店客房等)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点。
草案同时明确,在违规责任认定上,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位置的或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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