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专项资金保安全生产
我省管理办法已出台,项目承担单位如截留挪用将被追缴全部费用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林琳)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监控防治、技术进步等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其中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否则将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全部财政资金。
技术进步将获扶持
据介绍,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包括: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生产行业退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救护建设;安全事故调查、执法监察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技术及执法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等。
《办法》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根据省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下达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省财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全部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