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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视察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马海云摄
2006年,融合了优秀文化创意、先进科技手段以及商业模式的“文化创意产业”,以快速发展的崭新面貌震憾京城,并成为政府规划、企业投资和媒体关注的热点。
这股新风同时也激烈搅动着市政协委员们的心,今年初施祖麟等许多委员就以提案的形式,为推动文化创意事业的发展积极建言献策;5月中旬市政协港澳委员特意奔赴北京,进行专题视察后,又从不同的视角为首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事关北京的发展,委员们关注的热情持续高涨。为此,市政协于6月份,将一年唯有一次的、由市政协主席阳安江亲自带队的常委会委员视察活动,锁定于文化创意产业。
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次视察活动非常重视,市委书记刘淇亲自参加视察后举行的座谈会,针对委员们集中关注的加强领导、整合资源、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问题一一给予解答。刘淇同志还介绍了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情况,并希望市政协充分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
形势:一次质的飞跃
这次视察,首先听取了市委宣传部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的汇报,随后市政协主席阳安江等领导与80多位市政协常委一起,分别深入当当网、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中国电影博物馆等实地调研。
常委们感到,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形势不错,已经具备的良好发展基础呈现三个特征:一是文化创意产业已具备一定规模,支柱产业的地位初步确立;二是形成了一些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产业聚集效应初步显现;三是城乡居民文化消费保持较快增长,市场空间不断扩大。
“本市明确提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战略决策,是对首都经济认识的一次质的飞跃。”市政协委员崔永年说,“当前的发展态势十分令人鼓舞,市委、市政府领导不间断地深入一线狠抓落实,区县领导积极行动,都要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方面有所作为,而且一些项目业态发展良好,有的已经形成一定气候。”
担忧:有资源无特色
欣喜之余,委员们也对当前存在的一些影响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因素表示担忧。
市政协常委谢郁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项目在本市都已具备,但“有资源无特色”的情况较为突出,品牌优势不明显。
市政协常委金连经提出,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盲目追风的多,真正原创的少;照搬照套的多,具有民族特色的少;注重形式的多,挖掘内容的少”。
此外,“部门和行业分割严重”、“文化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落实”、“文化政策和法规体系不完善”、“人才结构性短缺”等问题,也引发了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和市工商联同志的焦虑。他们深层次建言,直接向刘淇等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许多真知灼见。
法治:“政严”改为“法严”
市政协副主席朱相远提出,政策环境较严而法制环境又过宽,成为当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如网络游戏就涉及到18个行政部门,限制较多,审批繁琐;知识产权政出多门,管理者有专利局、版权局、工商局、商标局等,在执法过程中,却又宽松无力,对假冒产品打击乏力。
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则是法严政宽,如美国文化创意产业充斥全球,却不靠行政部门严管,而是在法治上采取十分严厉的制裁措施。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法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要营造宽松的文化创意环境。在政治上坚持一致性,但在文化创意上应坚持多样性,鼓励创新,支持标新立异,要由存同求异,达到异而不同。
政府:搭建平台加强引导
市政协常委张新建提出,文化创意产业有其自身的艺术规律、产业规律、市场规律,其发展既有历史必然性,也有可遇不可求的偶然性。那么政府的主要精力应该放在何处?应放在“搭平台、创环境、定规划、保权益”上,既要注意整体政策的调整,又要注意对个别、重点案例的推进。
谢郁委员建议,政府应组成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行使文化创意产业的管理权,以解决条块分割、体制不顺的问题。
扶持:民族特色品牌
金连经委员建议,政府制定政策,真正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应深入调查北京四合院的文化资源、除了保护建筑外壳以外,挖掘前门、大栅栏地区的人文资源,保留部分当地民间艺人,用活的人文资源传承老北京的文化。
谢郁委员认为,政府应重点扶持特色品牌。香港目前已斥资1亿元在湾仔茂萝街展开“旧区活化”项目,协助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其他省市也将文化创意产业纳入到重要产业支柱上,如广西的《印象刘三姐》、甘肃的《丝路花雨》、新疆民族歌舞之魂、河南的《风中少林》等等,都让外国人看呆了。这些都是文化创意的典范,也是政府重点扶持的结果。
“蜂巢”:聚集创意人才
朱相远副主席建议,通过兴建“蜂巢”(文化社区)来聚集各类创意人才。为富有灵感但往往并不富裕的个体户、小工作室、创作坊,提供廉价、方便、小型、易于交往的“蜂巢”式社区。创意人才聚于“蜂巢”中,能产生“聚群效益”,他们互相渗透、融合,互相竞争、激活,可以产生思想火花,导致“引爆效应”,使许多创意形成产业。
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概念
国内外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尚无统一界定,甚至名称都有很大差别。
英国:早在1997年就提出了“创意产业”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开发和运用知识产权,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活动”。
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日本等:都采用了“创意产业”的名称,但在分类及研究方法上与英国又有很大不同。
美国:提出了“版权产业”的概念,将其定义为“生产和分销知识产权的产业”。目前墨西哥、加拿大基本采用美国关于版权产业的概念和分类。
中国:香港用“文化创意产业”的名称,代替先前采用的“创意产业”概念;台湾将“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定义为“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式与运用”;2004年上海采用了“创意产业”的概念,并将其分为5个门类。
2004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使用了“文化产业”概念,将其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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