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行股票权利的有限公司给员工发放“内部发行股票券”引发诉讼法院认定,“股票券”是债权凭证,公司应按票面约定给员工支付现金本报讯(记者黄圣达 实习生 魏政军 通讯员犀南赞马)本没有发行股票权利的有限公司,竟给员工发放了“内部发行股票券”。 这些“股票券”的性质是什么?员工离开公司后能否把它兑换成现金?因为谈不拢,方先生和原“东家”T公司闹上了法庭。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说,T公司发放的“股票券”是“虚拟股票”,具有“债权凭证”的性质。因此,公司应按票面约定为方先生兑换现金。这是我市首起因虚拟股票兑换问题引发的诉讼案。
源起:员工兑现“股票券”遭拒
方先生2002年12月21日进入T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先后给了他两张面额10000元的“内部发行股票券”和一张面额2000元的“内部发行红股券”。可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他却发现,T公司无权发行股票。于是,他要求公司向他兑现这22000元。而T公司却不同意。今年1月17日,方先生将T公司告上了法庭。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T公司不具备发行股票的资格,所以T公司的“股票券”不具有合法意义的股票性质,而应该是一种“债权凭证”,也就是说,方先生享有T公司22000元的债权。为此,法院判令T公司向方先生兑现这笔钱。一审判决后,T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点1:“股票券”的性质是什么?
“这些‘股票券’是公司用来抵扣发给我的奖金的,是我的劳动所得!”方先生这样说。“‘股票券’是我们为激励员工而无偿发放的,是‘股权凭证’,不能说方先生和我们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T公司争辩道。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方先生所持的T公司“股票券”和“红股券”,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凭证,而只是T公司内部发放的“虚拟股票”,持有人只享有分红的权利,而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一切权利。因此,T公司主张本案所涉“股票券”和“红股券”是股权凭证,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股票券”上的票面记载,持有人除了享有分红收益外,在持票满一年后还有权在公司内部转让或向公司兑换等值现金,这应当视为T公司向“股票券”持有人支付收益的另一种方式,在持有人与T公司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股票券”具有债权凭证的性质。
焦点2:是否依照票面金额兑换现金?
T公司在庭审中还提到,那张2000元的“红股券”上有约定,“连续在本公司工作五年后直接转换为等值公司股票”,但方先生只在公司工作两年多,所以这2000元不能兑现给他。法院认为,方先生于2004年1月15日和2005年2月2日分别取得的两份票面金额总计为20000元的“股票券”,上面都只提到“一年后可以兑换现金”,而没有规定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工作;如今一年期限已满,方先生自然可以要求T公司兑换等值现金。不过,方先生的“红股券”上却对兑换时间有明确规定,因为方先生已于2005年离开公司,现在他要求T公司兑换这2000元“红股券”,不符合规定。综合这些考虑,法院最后判决,T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方先生20000元。(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