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吴小姐和丈夫闹离婚的节骨眼上,丈夫将房子转卖给父母。她认为这是在故意转移财产,遂将丈夫和公婆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吴小姐提出上诉。
丈夫瞒着将婚房转让给父母
32岁的吴小姐是医生,丈夫是公司经理,结婚5年,女儿1岁。
3月1日,吴小姐向西湖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同时附带另一诉状,将丈夫和公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丈夫和他父母间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原来,丈夫在去年9月份将他们的婚房,以69万元价格转让给父母。为顺利转让房子,丈夫隐瞒已婚事实,向房产交易产权登记部门出具了单身具结书,而庭上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也出函证明了这点。
吴小姐认为房子是共同财产
吴小姐认为,房子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丈夫私自将房子转让,侵犯了她的权益。
但吴小姐的丈夫徐先生在法庭上表示,房子是自己父母实际出资购买,且以他的名字登记。吴小姐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吴小姐说,房子虽是丈夫付的首期款,名字是丈夫一个人的,但按揭贷款是婚后两人一起偿还的,当然应该是共同财产。
法院最后判定吴小姐败诉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吴小姐要求涉及房子转让行为无效的诉由实质是认为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其丈夫的处分行为未经共有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吴小姐的请求要得到支持,必须证明其为房屋产权的共有权人之一。
现有证据显示,其丈夫对房屋物权取得所享有的债权在婚前已形成,因其丈夫在那时已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既然物权来源于婚前,该物权应为其丈夫个人所有。
吴小姐丈夫与银行间是一个借贷法律关系,其也形成于婚前,属其丈夫的个人债务;吴小姐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期间其参与了个人债务的偿还,那也只能在其与丈夫之间形成代为清偿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改变涉及房产属个人婚前财产的性质。据此,法院认为吴小姐证据不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中,未提及“徐先生在转让房产时隐瞒已婚事实”这一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