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7月12日电(记者郑良)停放在小区内的轿车5天内被毁坏3次,业主以物业管理公司未提供安全管理服务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却声称业主没有交纳停车管理费,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自己对该车辆没有安全保管义务。 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家住福州某小区的业主范先生遇到了一件很让他气愤的事:自家停放在小区内的丰田小轿车在5天内被毁坏了3次。开始是车辆被划伤,接着车右侧前后轮胎被放气造成两个车胎报废,随后车辆被人用石头多处砸毁,挡风玻璃、引擎盖和车顶全部报废。根据物业的监控录像显示,砸车发生在12月15日凌晨4时左右,作案人身着保安制服,砸车时发出巨响并伴随车辆警报器尖锐的鸣叫声,但距离现场仅几十米远的物业监控中心值班保安竟无任何反应。范先生以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范先生交纳的物业费仅是综合管理服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仅承担小区公共场所车辆停放管理和保安24小时值班服务;范先生并没有将车辆交物业公司保管,也没有交纳停车管理费,双方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损失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范先生没有交纳停车管理费,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其交纳了物业综合管理费,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管理小区公共事务、保障小区的安全秩序。范先生的车辆在5天内3次遭到破坏,物业管理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管理不善造成的违约赔偿责任,对范先生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