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投保人出车祸后,保险公司仍要赔付15万元保险金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李菲丹 通讯员 林劲标)出车祸时车辆行驶证已超过年检时限,这种情况还能拿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吗?禅城法院昨日宣判了一起保险纠纷案,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支付保险金。
去年12月10日,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社为职工何某向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共150份,期限至2006年1月10日止。保险条款约定如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而意外身故的,保险人可以免责。
2006年1月4日,何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被一肇事车辆撞死,肇事车辆驾驶人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在事故中无责任。经查,何某的二轮摩托车的行驶证的检验合格至2005年12月,事发时,摩托车还没有去年检。2006年1月19日,何某的摩托车经检验合格。
2月6日,卢某作为何某的财产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15万元的理赔申请,当月9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出险时所驾驶的车辆行驶证已过期为由作出拒绝理赔决定。无奈之下,卢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禅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何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的行驶证是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核发,合法有效,而行驶证所核载的有效期间是指对该号牌车辆应按规定定期检验的有效期,而不是对行驶证本身是否有效之规定。因此,行驶证超期年检,不属于保险公司认为的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情形,遂判决保险公司按约支付卢某保险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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