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了33周多就诞生 住院吸氧200多个小时后发现瞳孔模糊 手术已难挽救
记者从法院获悉
早产儿吸氧失明人民医院赔20万
患儿家属认为:医院没有进行眼科追踪
检查专家提醒:孩子4-6周时发现病变是治疗的最佳时机
今年5岁的女孩小薇(化名),因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而不能看到这个七彩世界。
小薇的妈妈马女士将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上午从西城法院获悉,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人民医院答应一次性赔偿小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0万元。目前,小薇的家人已经拿到这笔赔偿款。
据了解,我国每年出现视网膜病变的早产儿至少有24万人。医学专家介绍,如果不能在半年内及时发现病情并手术,这些患儿将永远失去光明。
见到小薇
“叔叔,你的玩具带声音吗?”
近日,记者在西城区白塔寺附近的一个普通平房院里找到了小薇的家。
一进屋,就是张大床,上面摆着一堆彩色的玩具,小薇正在其中玩耍。凭声音,她判断出来了一位叔叔。
陪着小薇玩了一会儿后,记者夸了句:“你有这么多玩具呀!”小薇笑着说:“是啊。叔叔,你有玩具吗?跟我的一样,带声音的。”
记者随手抓起一个红色的玩具老虎问道:“我现在拿的是什么动物?”
小薇用她已经有些深陷的双眼使劲地“盯”了一会儿,然后伸出手:“我摸摸就知道了。”
5岁的小薇如今在北京一家盲校幼儿园上学。马女士说,由于孩子双目失明,保健医生都怕出事,导致大部分免疫针都没有打,就连保险公司也不愿给孩子办保险。
妈妈回忆
“当我们发现时,一切都太晚了。”
“当我们发现问题的时候,一切都太晚了!”对于女儿患病导致失明的经历,马女士记忆犹新。
2001年8月27日,怀孕只有33周零2天的马女士胎膜破了,于是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早产的小薇就出世了。
马女士说,人民医院在此后的治疗中,给小薇吸氧时间长达200多个小时,但在出院时却未进行眼科检查,也未告知应定期检查眼睛,“后来我才知道早期检查是多么重要。”马女士说。
2002年初,小薇五个多月大时,马女士发现女儿的眼睛瞳孔模糊,而且不追物,这才意识到女儿眼睛可能有问题。后来去人民医院检查,小薇被诊断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第五期。”大夫告诉马女士,病情到了第五期就很难逆转了,小薇很可能终身失明。马女士抱着一丝希望,给女儿做了一次手术,但手术的效果并不明显。
实施手术的是国内一位知名眼科专家,她告诉马女士,孩子的病情发现得太晚了,如果早期发现完全可以恢复一定的视力。后来,小薇被确诊为“双眼残疾”。
走上起诉路
向人民医院索赔58万余元
马女士一直没有想过将女儿的失明和当初吸氧联系起来,直到去年她有一次去幼儿园接小薇时,无意间了解到班上也有一名失明儿童是早产儿,其家长说是因医院给孩子吸氧过度造成的,当时正在跟医院打官司。马女士这才意识到,吸氧也会变成“眼睛杀手”。
马女士拿出一些医学资料告诉记者,根据医学科学,长时间高浓度吸氧是导致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直接原因,医院对早产儿用氧必须进行科学监测,并应当在出院前对用氧的早产儿进行眼科检查,以及定期跟踪检查。正是由于医院方面的过错,致使女儿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了终身双目失明的遗憾。
于是,马女士将人民医院告上西城法院,索赔58万余元。
医院回应
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马女士和人民医院分别向法庭提交了不同的鉴定申请书。马女士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她想弄明白,“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而导致女儿失明,过错的比例是多少。”
而医院代理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应先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人民医院代理人认为,关于责任问题,可以参考西城法院3年前一起类似案件的判决,承担次要责任。
相关案例
西城法院3年前判决过一起类似案件。
当事人也是一名早产儿,在北京市一家知名医院用过近一个月的氧,半年后被诊断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
西城区医学会鉴定后认为,医院在抢救中给予吸氧是正确的,但在用氧治疗过程中,没有及时调整用氧浓度和方式;同时,医院在患儿住院期间和出院时,未及时给患儿及提醒家长带患儿做眼底检查,致使患儿失去及时发现和治疗视网膜病变的机会。
由此,西城区医学会认定这家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患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25万余元。
法院调解
患者获赔20万元
考虑到医疗纠纷的复杂性,法官决定先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后来双方均表示同意。
记者今天上午从西城法院获悉,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人民医院答应一次性赔偿小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0万元。目前小薇的家人已经拿到这笔赔偿款。
“对于20万元的医院赔偿,你们家满意吗?”记者问马女士。
“孩子才刚刚5岁,这笔钱哪够用?!”马女士说,“但没有办法,我们家经济条件不好,官司要是一直打下去,结果也无法预测。所以在法官调解下,我们接受了20万元的赔偿。”
律师说法
医疗纠纷鉴定有技巧“事故”和“过错”不同
在小薇的这个案件中,马女士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而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这有什么不同呢?
曾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马国华对此解释说——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
马律师认为,以小薇的案子为例,如果马女士是在追究医院未进行检查或及时告知定期检查,那么医院的这种行为并不会直接造成小薇的双目失明,因而只能算是医疗过错,而不构成医院事故。所以,马女士先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是正确的。
关键词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早期治疗可能挽救
本市三级甲等医院的一位儿科专家指出,早产儿的视网膜发育不成熟,如果使用高浓度氧气达一周以上,容易导致眼部血管畸形发展,最终造成视网膜病变。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体重1500克以下、孕期在32周以内的新生儿。
据了解,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病程分为五期,第四、第五期是视网膜脱离期,病变程度已很严重,尤其是第五期,大部分孩子都会终身失明而告别七彩世界。孩子出生4周至6周时发现视网膜病变,是治疗该病的最佳时机。
文/记者柳姗
数字新闻
此类病变年增24万
去年,央视曾披露有关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一组数字。
据报道,我国每年有2000万新生儿出生,其中早产儿和低体重儿占到6%,出现视网膜病变的又占早产儿的20%。
也就是说,每年要有120万的早产儿,其中,出现视网膜病变的约有24万人,而病变最严重的结果就是导致孩子失明。 (责任编辑:韩美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