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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之后,“交强险”终于落地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那么,“交强险”到底能给车主、行人带来多大好处?其“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又是否真的能够实现?本期说法就和你聊聊这个话题。
“交强险”7月1日在我省正式实施。据规定,交强险实施后的3个月内,我省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交强险实施后,“商业三者险”尚未到期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于原有保险到期后再改办交强险,期间,无需担心不能上路或罚款风险,但驾驶员要随身带着未到期的商业三者险保单以备检查。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据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统一定为6万元。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交强险实施第一年,先分42种车型执行全国统一价格。据了解,在此后的年度里,保险公司将实行交强险费率与车辆违章记录“挂钩”的奖优罚劣浮动机制。
“交强险”补强“新交法”
作为一项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究竟彰显了谁的利益?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华国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的深入,机动车的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都在大幅的攀升,道路交通安全也日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突出问题。为了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但由于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低、赔付条件较为苛刻等原因,使得《新交法》此一条款一直无法落实,有着“中看不中用”的尴尬。
华教授说,交强险的推出,恰恰弥补了新交法中这一“短板”,有力保障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经济赔付,化解了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赔偿纠纷。同时,交强险也减轻了交通事故肇事方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负担,他们通过投保交强险,只需要支出少量的保险费,就可以将本来应当由他们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责任限额内,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
防止“不盈不亏”原则打折
除了强制性,“交强险”的另一大特点是: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交强险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交强险盈利部分将滚存计入下一年度。
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无疑体现了交强险的公益性。那么,这项公益性的保险能否被商业化的保险公司经营的好呢?省社科院民商法学研究室主任吴兴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个商业企业在经营上不盈利即亏损,其如果要想维持一项业务既不盈利不亏损,除非这项业务将带来相关的、潜在的、长期的附加收益,否则难以实现。
吴兴国认为,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亏损,可能会出现服务缩水的情况,而受害人得到及时医治和赔付的保障就会大打折扣。他说,在实际操作中,须防止保险公司在利润的诱惑之下,可能形成的行业垄断,抬高报价,从而实现其只盈不亏的现象。为了使“交强险”充分地实现其立法目的和价值,他建议,国家要么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要么能提供更多的公益投入,以更好地服务百姓生活。(来源:安徽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