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合肥市委阳光关爱工程办公室准备给当地及周边农村留守儿童建100座阳光书屋,然而,4个月时间内,联系的上千家企业和单位仅有30家愿意支持。有的企业一听电话是为公益活动来募捐的,就直接挂了电话;有的企业虽然接待来访,但一直说“没钱”。 (《新安晚报》7月13日报道)
由于目前对于私人或民间性质的慈善公益机构尚有某些“准入”限制,因此,在我国,慈善公益机构往往与政府部门挂钩,慈善公益行为当中也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这使得对公益机构及其行为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内部监管。在这种监督形式下的公益运作模式,存在着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借“公益”招牌行伸手要钱之事的巨大风险,难以让人完全信服。
另外,在税收制度方面,我国公益事业捐赠的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企业捐赠公益事业可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但减免额度定得比较低,现行上限为3%。这意味着,企业捐赠金额超过3%的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这就抑制了企业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因此,对于公益事业所遇尴尬的破解之道,主要还在于政府在税收、监督等制度方面有所变革。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从事公益事业的宣传和“凸显”,避免出现企业捐了钱,获得公众掌声和赞许的却是政府的现象,从而扭转公众对企业群体、财富新贵固有的、失之偏颇的印象,营造企业热心公益事业的整体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