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春萍)近日,扬州人刘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赃物,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收购赃物罪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院提起公诉,刘某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期间,刘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为了从中牟利,先后从姚某、杨某、陈某等处低价收购盗窃所得的电动自行车6辆,以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97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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