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高潮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层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实行村级基层组织民主公开选举,村级事务实行自治,村委会主任及组成人员对本村事务有管理主张的权力。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来看,“村官”官阶虽小,但绝对权力不小。而目前“村官”职务犯罪却呈上升趋势,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大恶疾。因此,把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向农村延伸,已成为政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领域。去年,我们西安市检察院以西安市长安区为范围对“村官”职务犯罪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从对长安区检察院1999年以来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及举报线索进行归纳分类来看,“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不仅在各类职务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调查情况显示,“村官”职务犯罪集中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出租过程中。“村官”职务犯罪造成的危害亦很大,破坏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以长安区2003年1至3月为例,农村群众到检察机关个访和群访有五成以上都是因为“村官”违纪、违法乃至犯罪引起的。近年来,西安市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惩处,并把焦点对准农村土地开发、征用、租用过程中的“村官”职务犯罪。如阎良区检察院已查处了5起农村土地开发中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同时针对农村征用土地赔偿金发放过程中容易诱发“村官”职务犯罪的情况,建立了由检察机关直接参与监督的“专款专户”制度,具体的赔偿金发放,不再经乡、村干部之手,由农民直接从账户上领取。长安区检察院为强化村级干部依法治村、依法行政的意识,组织了40多期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法律知识培训班。为防止村级选举中贿选等问题的发生,未央区检察院则建立了村级选举前对参选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轮训的制度,受到了省、市、区组织部门的高度评价。如何进一步加大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惩防力度?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加强涉农法规的配套工作。对“村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加刚性处罚条款,使司法介入进一步增加操作性。通过完善法规,明确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增强约束和监督能力。进一步深化农村政务、村务公开,并用明确的制度保障。坚决防止“村官”利用村民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明,混淆视听,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其次,要强化对“村官”的任用、具体责任、利益等监督约束机制。检察机关在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时,要注意纠正和克服忌“小”、怕“难”、嫌“差”的思想。不要担心“村官”职务犯罪案值小,影响工作成绩。也不要怕“村官”职务犯罪因农村财务管理不规范,使侦查难度加大,因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尺度不好把握,判断难、处理难。更不要畏惧农村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同时,要把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火墙”砌到农村,把预防的领域进一步延伸到农村。加强对“村官”的警示训诫教育,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农村政务工作、行政执法工作、村务工作的联系制度,加强检察机关与农村审计工作的联动制度,加强农村基层举报网络的建设,建立村级重大建设决策的廉政介入制度等,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和监督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