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7月13日,记者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贵定县副县长王庆明在担任贵定县卷烟厂厂长期间,非法接受他人巨额贿赂。今年5月25至26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报曾作报道),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庆明犯受贿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庆明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王刚(原贵阳市中旭贸易有限责任公里经理)等人贿赂839万元人民币、美金9000元以及彩电、空调等,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此外,王庆明、王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扣抵税款126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王庆明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因公诉机关未扣除王庆明及其妻子的合法收入及受贿款项,且案发时,王庆明及家人财产与消费性支出之和与王庆明能够说明来源及受贿差额仅10万余元,尚未达到30万元的立案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王庆明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不予认定。
与王庆明同案受审的王刚同时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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