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处罚权却提供不出违法停车证据
银川城管罚款决定被法院撤销
法制网讯 记者周崇华 近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审作出行政判决,依法撤销了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3月16日上午10时许,银川市民张某将一辆卡车停放在兴庆区中心巷一建筑工地旁边,被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将车轮锁住,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 张某不服处罚,将兴庆区城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当场处罚决定书,退还罚款2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兴庆区城管局作为银川城市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的规定,有行使对机动车辆在人行道非规定地点停放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其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虽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未能提供证明原告张某所驾驶车辆在非停放点停车的证据材料照片等,因此,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法院遂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了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