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死亡后未及时确认事故性质
温州市安监局被告上法庭
法制网温州7月13日电 包珍珍记者陈东升因自己的建筑工地上发生工人坠落死亡事故,浙江温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告上法院。 昨天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安监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至迟于9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本案原告、温州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温州市建筑公司在承建原告开发的香港大厦过程中,1名工人从施工现场坠落死亡,但他们通过隐瞒手段取得温州市优质工程奖“瓯江杯”,导致原告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公司五十余万元奖励。为此,原告于2005年1月26日要求对事故性质作出确认;但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迟迟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故将其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其履行行政职责,对事故性质作出确认。
温州市安监局在法庭上辩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他们的职权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查处,不包括对任何人员死亡事件是否属于工程建筑重大事故作出确认。况且接到举报后,他们已于2005年6月对事故进行过调查,已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案件发生离举报相隔4年,原告与第三人对案情各执一词,公安机关对死亡事件尚未作出定性,安监局无法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就已经知道相关情况,但当时并未报案,直到4年后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才举报,给查明案情真相构成极大障碍。
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组织、协调全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履行的职责,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后,由市安监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