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敬儒)昨日,省发改厅与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从8月1日起,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比现在收取的50%涨20%。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商业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区物业与高档住宅物业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办法指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办公费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作为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应单独列支。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