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重新制定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突出国家保护,加大行政保护力度,同时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从行业特点出发规范其行为,着重解决消费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杨国正作关于该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我省消费领域发生了新的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问题,重新制定《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很有必要。
《条例(草案)》根据目前消费投诉的现状,对消费者投诉较多行业的经营者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涉及垄断行业和医疗、教育、商品房、旅游等行业。比如,《条例(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进行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明细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清单、收据或者发票。
《条例(草案)》还对消费者协会的编制和经费作了原则规定。
作者:王兵 杨磊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