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7月8日至9日,新疆昌吉州中院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单位受贿案在此公审。同时作为被告人的,还有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
据指控,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内,乌铁中院以拍卖佣金分成、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某拍卖有限公司、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价格事务所索取、收受人民币451万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青梅按杨志明授意,将上述款项存入其他账户,或直接使用现金。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被告,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公诉方认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人民法院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可以作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新疆著名法学专家连振华支持公诉方的意见。他认为,法院不具有豁免权,犯了罪,同样应当接受审判。如果乌铁中院被判刑,它承担的是罚金,其他刑事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因此,乌铁中院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正常行使法定的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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