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轶珺通讯员李鸿光)昔日申花足球队的拼命三郎——张勇,向其前东家上海联城俱乐部讨要10万元“冲甲奖金”一案昨天有了一审结果,静安法院判决上海联城足球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勇奖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署的运动员工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从张勇领取的1万元美元看,与10万元人民币尚有一定的差距,也没有提供俱乐部替张勇缴纳10万元人民币所得税的证据,可见张勇主张的10万元奖金,有别于俱乐部2004年年度的总奖金270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4年2月6日,张勇正式成为原上海九城俱乐部(后更名为“上海联城”)的球员。合同中规定,当年如冲甲成功,俱乐部给队员发放270万元奖金。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张勇帮助九城获得中甲资格,给予张勇10万元作为奖励。
2004年底,九城获中甲资格后,向张勇和其他球员发放冲甲奖金,其中张勇领取1万美元。张勇认为,当初和俱乐部定下参加2004年乙级联赛的总奖金270万元外,则由俱乐部还应支付自己10万元作为奖金,但冲甲成功后,俱乐部却未能兑现10万元奖金承诺,将联城告上法庭。
联城辩称,给张勇的10万元奖金是包含在2004年度运动员工作合同总奖金270万元中的,现张勇已领取了该1万元美元,除去扣税部分与10万元人民币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