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对医疗、房产、食品安全、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医疗:不得使用与病无关的药品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和与患者的约定提供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进行诊疗无直接关系检查、检验。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明细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清单、收据或者发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
房产:装修返工费经营者承担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地址、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产权办理等情况。经营者应当履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房屋维修义务。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装修的项目、标准、价格、质量、期限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饰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装饰材料的名称、规格、等级、价格、数量等,必须返工的,应当在重新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返工,返工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提高收费
从事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邮政、有线电视、城市公共客运、殡葬等公用事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依法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收取预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美容美发:未达约定效果,退钱
美容、美发、保健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服务用品,保证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美容、美发、保健效果,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餐饮:可自带酒水饮料
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和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此外,该《条例(草案)》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